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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06 【字体:

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对《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推动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现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提高公共停车泊位利用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4月16日前送至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310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李铁

  联系电话:15333463666

  地址:高平市康乐东街政务服务中心


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现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提高公共停车泊位利用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21〕430号)精神,结合《山西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依法放开具有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行差别化收费,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并根据市场竞争条件的变化逐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外,均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收费标准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外,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协议确定。同时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5.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

上述2、3类停车场(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4、5类停车场(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和收费标准。

(一)制定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一般区域”的差别定价原则,停车收费实行累计递增计费,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位周转率。

1.城市中心区域:长晋高速以西、晋高一级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南内环以北。

2.一般区域:城市中心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收费标准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

3.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3)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

5.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5)。

6.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非工作时间面向社会免费开放,为周边居民提供停车服务,缓解市民停车困难。确因管理成本增加需要收费的,执行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收费减免政策

1.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应当免费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位)对新能源汽车首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2.对进入医院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不足40分钟;进入机场、车站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不足20分钟;进入其它停车设施不足10分钟:进入住宅小区不足1小时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1.工商营业执照;2.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或临时停车场(位)审批(许可)手续;3.设有明显的车辆停放标志和标线;4.配有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由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公示牌(式样见附件6、7),标明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城市道路两旁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收费前还需将有关手续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布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停车服务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严落实看管责任,确保车辆安全;现场管理人员上岗前需经培训,收费时应佩带证件(照),同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无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合法的,消费者可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综合反映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差别化收费等因素,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同时应遵循《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五)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执行后,原市物价局、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核定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时废止。

附:高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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