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1) 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 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个人处2000元以上(含2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1)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 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 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救济渠道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或晋城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火灾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晋城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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