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办法》规定,逝者是具有晋城户籍的城乡居民、或驻晋城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就读晋城各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非晋城户籍学生,与在晋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要符合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自愿申请领取奖励资金。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标准不得低于每具1000元。
《办法》明确,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逝者家属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提交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办法》指出,县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确定为定点服务单位;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经市民政局认定符合条件的市级公益性骨灰堂、经营性公墓等一并纳入定点服务单位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牛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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