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5〕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电网项目审批流程,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35~1000千伏交直流输电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等电网项目。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电力基础设施规划协同布局。省、市、县各级职能部门及时推动电网项目纳入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注重综合交通、城市地下管廊等专项规划与电网规划充分衔接,配置或预留相应的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空间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推动具备条件的电网项目纳入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国家重大项目清单或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国家配置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各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障国省重点电网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项目所在地指标确实不足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统筹指导,电网企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在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中购买解决。(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简化电力线路占地手续。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原则上不征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无需办理用地预审;如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无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选址时应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时,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或选址研究报告评审阶段进行论证。(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土地征收办理。电网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后可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牵头完成土地收储、围墙清表、考古前置等工作,电网企业提供资金保障。(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保护地办理手续。输电线路工程一档跨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不在其范围内立塔、临时占地的,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仅需办理核查意见,并在开工前向保护地管理机构报备;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办理。输电线路工程穿越自然保护区时,在规划选址办理阶段,如需林草主管部门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协同省林草局同步办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及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用林用草审批流程。重点电网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审核事项同步并联审查、联动审批。国省重点电网项目中跨设区市的线路工程,可以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林草主管部门分段审批。国省重点电网项目中属于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以及因工期紧张确需动工建设的部分,可按规定先行使用林草地,后补办手续。(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电网项目核准批复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变电站(换流站)单独间隔扩建、母线改造工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地、取水许可、用林、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省生态环境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水土保持审批流程。电网项目取得企业内部评审意见,并出具项目审批层级、规模与报送核准部门内容一致的承诺后,水土保持审批部门可受理审查,与项目核准同步办理,待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后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作为水土保持批复前置条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省水利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文物审批流程。国省重点电网项目可依据省文物局原则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选址意见和项目单位书面承诺,先行办理土地预审手续,同步做好线路优化、考古勘探、发掘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保护方案编制等工作。工程设计方案可作为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保护方案的报审要件。在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发掘工作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全部完成或批复后,依据勘探报告和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许可审批。(省文物局、省自然资源厅及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立项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项目无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建成投运的变电站,在不新增用地基础上进行扩建、增容,做好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应急预案,无需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省委政法委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消防审验审批流程。330千伏及以上电网变电站项目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变电站项目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电网项目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省住建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并联工程许可证审批。探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办理。电网工程开工建设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占路、占绿、用水报装手续。电网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后,项目单位可凭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办理临时占路、导行、临时占绿、用水、排水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作为申报前置条件。(各市人民政府及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电网项目推进协调机制,积极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模式,推行即报即办,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电网项目审批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电网企业要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选址选线、施工方案等符合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要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及时按照行业部门的评估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送资料。
本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山西省电网项目审批流程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