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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交通运输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6 【字体:

高平市交通运输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单位:高平市交通运输局(1405811019005006)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类别 父类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类型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细类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主体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11号)第九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3.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般检查事项
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主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九条  1.站点规范化建设情况;
2.公路超限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定执行情况;
3.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6.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情况;
7.站区内设置便民服务设施情况;
8.执法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9.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情况;
10.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对公路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细类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主体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  1.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6.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8.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般检查事项
对公路水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细类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主体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 1.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6.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8.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般检查事项
对运营车辆环境污染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细类 对运营车辆环境污染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1.实施对营运车辆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尾气维修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2.对市区营运的公交车和出租车尾气不合格车辆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一般检查事项
对营运车辆排气污染和机动车维修治理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对营运车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淘汰并监督检查 细类 对运营车辆环境污染检查 主体 1、《晋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2、《晋城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1.对营运车辆排气污染和机动车维修治理进行监督管理;2.实施对营运车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淘汰并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适时检查 细类 对运营车辆环境污染检查 主体 《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对危险货物车辆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印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一般检查事项
对运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放射性物品进行监督检查 细类 对运营车辆环境污染检查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危险货物车辆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印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一般检查事项
海事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709号令)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船舶签证的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对船舶签证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的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七条 对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船舶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64号令)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对船舶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城市公共客运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细类 对城市公共客运检查 主体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三条 
"1.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公交企业经营许可证、司乘人员上岗证、公交汽车数量、车辆运营证件等情况;
2.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3.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 
4.经营行为情况,包括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5.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出租车、巡游车、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细类 出租车、巡游车、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检查 主体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5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是否完成了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2.是否建立了学员培训档案。
3.是否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了档案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履行经营协议的监督检查 细类 出租车、巡游车、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检查 主体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数量、出租汽车数量、车辆运营证件等情况;
2.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企业文化与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3.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
4.经营行为情况,包括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5.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6.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车辆能耗和使用节能减排技术等情况;
7.稳定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8.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对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日常监管、收费行为的监督 细类 出租车、巡游车、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检查 主体
《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1.管理制度
2.站点完好率
3.锁车柱完好率
4.站点设施(站点底板、锁车柱、站点控制器等)维护
5.自行车维护
6.运转调度管理
7.站点卫生管理
8.客户服务及媒体表扬与曝光
9.用户反馈和报表统计制度
10.是否依据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一般检查事项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八条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1.道路运输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一般检查事项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第32号令)四十九条
1.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2.检查在培训结业证发放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一般检查事项
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等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第32号令)第四十九条 
1.是否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2.教学过程中是否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3.是否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
一般检查事项
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对下级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运用信息化技术科学地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1.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监督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
1、监督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抽查管理情况
2、检查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否与《继续教育大纲》所要求的教学内容一致
一般检查事项
对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等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
1、监督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抽查管理情况
2、检查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否与《继续教育大纲》所要求的教学内容一致
一般检查事项
对驾培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等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1、是否如实填写培训记录;
2、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对驾培机构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等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1、是否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2、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
一般检查事项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第32号令)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1.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查看档案资料
3.查看车辆技术档案资料
一般检查事项
维修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1.是否按规定制定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2.是否有只收费不维修或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现象;
3.是否亮牌经营;
4.是否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5.是否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
一般检查事项
对各县(市、区)运管局(所)源头治超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导、查处非法超限超载案件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301号令)第五条、第九条
1.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所)履行源头治超职责情况,非法超限超载案件查处情况;
2.政府公示货运源头企业履行源头治超职责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运管局报送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查处情况、源头治超工作报表等源头治超工作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 有关行政机关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301号令)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检查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所)和政府公示货运源头企业源头治超工作各项信息报送情况;
2.检查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所)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案件抄告、抄报、移送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客运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2.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4.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5.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6.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道路运输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道路运输市场检查 细类 道路运输 主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二名以上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带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示警灯。
道路运输市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检查 细类 道路运输 主体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出站(场)。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 细类 道路运输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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