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马村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信息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 频次 |
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马村镇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二款 |
4次/年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马村镇人民政府 |
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施行)第九条第二款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第七条 |
4次/年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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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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