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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公示目录 第三卷

来源:山西高平 发布时间:2017-05-24 【字体: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决定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备注
201 行政许可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核发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 行政许可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教练车路线、时间的指定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03 行政许可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04 行政许可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05 行政许可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06 行政许可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法律】《消防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07 行政许可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消防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20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对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1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21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或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1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1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14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15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16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17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1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1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2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22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2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2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对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24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225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26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27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2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2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侵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法律】《劳动法》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23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胁迫他人乞讨或强行乞讨的处罚----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3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胁迫他人乞讨或强行乞讨的处罚----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3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胁迫他人乞讨或强行乞讨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3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非法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34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人的处罚----对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35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人的处罚----对结伙殴打、伤害、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36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猥亵他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37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23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3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4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4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4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45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46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47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4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4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5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5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5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5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或者代销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254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55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56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57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25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5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26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卖淫、嫖娼、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6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6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6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65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法律】《禁毒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267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禁毒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26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禁毒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26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7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7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7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7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274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275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276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277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27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携带、邮寄、夹带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生产、经营、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28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28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84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85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86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或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枪支的处罚 【法律】《枪支管理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287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处罚 【法律】《枪支管理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8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法律】《枪支管理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28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非法携带枪支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枪支管理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9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29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9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和违反规定出借剧毒化学品的处罚----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十四条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9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和违反规定出借剧毒化学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十四条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94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295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喷涂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296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7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8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未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299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30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或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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