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高政通告〔2021〕3号
为了深刻汲取孝义“12·15”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透水事故的惨痛教训,严惩非法盗采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一切私挖盗采行为
1.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非法盗采各种矿产资源。我市境内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从事开采煤、石灰石、铝矾土、铁矿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均属违法行为。
2.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严厉打击利用洗煤厂、养殖场、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在偏远地区或利用已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 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法采矿活动的务工人员,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参与非法采矿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 为非法盗采提供火工品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非法盗采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为非法盗采提供场地储存矿产品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格落实打击私挖盗采行为的责任
1. 各乡镇(街道)为本辖区打击私挖盗采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发现人和报告人,及时发现、上报、取缔辖区内非法盗采行为。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直至移交纪委监委等手段严肃处理。对隐瞒不报、包庇纵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责问责。
2. 市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能源、电力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对收购、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为加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力度,营造群防群治的氛围,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对新发生的私挖盗采的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3万元奖励;对避免了重大安全隐患和资源破坏的举报,经查实,给予举报人最高5万元奖励。
举报电话:0356—5221137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
本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