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的通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截至2024年6月4日,我市共有8家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申请校验,现予以通告。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未按规定校验的医疗机构名单
高平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4年6月6日
本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