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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业务办理指南丨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来源:高平政务服务 发布时间:2024-10-21 【字体:

  一、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机构签发。

  四、办理条件

  1.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五、申请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纸质版,原件,1份)。

  2. 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1份)。

  3.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第(1)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纸质版,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承办单位

  高平市公安局

  九、咨询电话

  0356—5682195

  十、投诉电话

  0356—5682391

  十一、办理地点

  高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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