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文字)
《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省、晋城市有关规定,高平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经人民政府同意,该通告已经正式出台,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力打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攻坚战,力争全市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空气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实现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意义
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逐步实现秸秆全量综合利用”和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等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通告。
秸秆露天焚烧不但扰乱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易引发火灾,更带来了严重的空气污染。秸秆禁烧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保持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要内容
1.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范围及物质种类: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市农业农村、发改、畜牧等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和鼓励农户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技术方法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建立多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3.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引发火灾、在禁烧工作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4.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有关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法规政策及其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5.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5244237。
四、实施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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