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起草,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晋财规农〔2026〕1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更好地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800元/亩;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社保费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问题
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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