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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2 【字体: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罚字〔2021〕57号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200566Q

地  址:高平市寺庄镇伯方村

法定代表人:郑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21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寺庄镇伯方村,环保手续齐全,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2021年11月22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铁路旁闲置场地内原煤露天堆放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21〕57号)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21〕57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高平支行

户    名:高平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 级

账    号:国家金库高平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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