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高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高平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高平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合理布局规划,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制定程序合法、规划内容合法,对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
第六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 服务社会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关注社会民生,树立良好形象。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要素,既要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又要防止超发泛滥,避免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扰乱烟草零售市场。对残疾人、军烈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在依法依规办理的同时要优先照顾。对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以外,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标准限制。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十条 设定标准
(一)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市区范围内的街、道、路、巷零售点按照距离控制模式进行布局,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30米);
2、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含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3、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按照距离控制模式进行布局,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30米);
4、农村其他区域按照总量控制模式进行布局,300人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一个零售点,超过300人的,每超3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5、汽车客运中心、火车站和高铁站按照每个候车室内部根据客流量可以设1-2个零售点;
6、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5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7、各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根据规模可设1至2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8、对于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可以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可设立一个零售点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申请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1、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不予设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如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不以经营烟酒副食为主的场所等。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无人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或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本规划出台前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存在本规划第十一条(一)至(五)项情形的,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时,依法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按可通行最短距离计算,起始间距测量以两零售点门面中心点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行政村、自然村人口数量以及车站人流量等数据参照统计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的最新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高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高平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4年6月)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高平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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