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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1—2035)》

来源:高平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2-11-03 【字体:

  项目名称:《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

  设计单位:高平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此规划公示为批前公示,若有意见,请于公示期间将书面材料送交高平市气象局办公室。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

  联系(监督)电话:0356—5268652(高平市气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气象探测环境是保障气象观测资料质量的重要基础,是气象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气象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将直接影响全市处置极端天气的工作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和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矛盾日益显现,为了保护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开展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制《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

  第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定义

  本规划中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4.《山西省气象条例》(1998年9月);

  5.《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6月);

  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7.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环境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14〕247号);

  8.《高平市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

  9.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城市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4.以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指标标准为原则。

  第六条  规划年限、范围

  1.规划范围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具体以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800米为半径。

  2.规划期限

  2021—2035年。

  第七条  主要任务

  1.根据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本规划是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与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一轴、双心、两核、三组团”的空间结构。“一轴”是丹河城市综合发展主轴,“双心”分别是城市主中心和牛山生态绿心,“两核”分别是古城文化休闲商业中心和高铁片区旅游休闲度假中心,“三组团”分别是主城片区组团、米山片区组团、高铁河西片区组团。另外,南陈铺物流工业园区作为市域独立工业园区与中心城区密切联动。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位于主城片区组团。

  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空间结构:一轴一带两心三组团。“一轴”——城市综合发展主轴;“一带”——丹河生态景观带 ;“两心”——(城市综合服务中心,高铁休闲特色中心),“三组团”——主城片区组团。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位于主城片区组团。

  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800米范围)西侧为永久基本农田,东侧基本为城镇开发边界,不会影响后期城镇建设。

第三章 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现状

  第十条 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概况

  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位于高平市铁西路西侧西山郊野公园,属于山地,山体为林地的自然植被,四周无污染源,视野开阔,周边建筑物、山坡和农田的仰角均低于规划观测场高度,探测环境良好,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技术要求。

  评估区地质灾害不发育,区域地质背景类型属“简单”,地形地貌条件类型属“中等”,地层岩性和岩土工程地质性质类型属“简单”,地质构造类型属“简单”,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属“简单”,地质灾害及不良地质现象类型属“简单”,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属“简单”类型。

  根据现状地形标高,合理利用地貌地形,确定观测场海拔高度940.5m,观测场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第四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与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本规划主要对位于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外800米范围区域的气象探测环境及所有气象设施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1.国家气象观测站,自动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它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1.周围环境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 m、其他方向2000 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1000 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对障碍物的控制

  (1)障碍物控制区的划定

  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下表要求。

  (2)国家一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8。

  3.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4.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五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保护标准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内应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本体界线和保护范围界线。

  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本体界线:气象观测场本体为25m×25m范围。

  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的保护范围为:以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 800米为半径。

  第十四条  气象观测场保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距离标准为:

  1.不得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离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2.不得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不得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及高度控制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4.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且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高平国家气象观测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6.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办法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2.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件及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高平市气象局负责编制,自高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高平市气象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文本中加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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