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负责人,燃气安全使用须知来了!
高平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告知书
全市各餐饮单位:
安全使用燃气,关系到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杜绝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组织燃气操作人员参加操作、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由指定专人对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加强安全巡查。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和经营场所配备烟感、温感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灭火器应完好有效,工作人员应掌握操作使用方法。
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五)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在同一室内不准使用多种燃料、炭火与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混用,不准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使用明火取暖。
(六)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应当与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保存日常购气票据;
2. 操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岗位操作规范;
3. 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面积小于75平米的餐饮单位不得使用超过三个15kg液化石油气瓶;
4. 液化石油气瓶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5. 气瓶与燃具净距不小于0.5米,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小于1米,气瓶不可安装可调节式减压阀;
6.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以下要求: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严禁私接液化石油气三通。
7. 气瓶安全标示清晰齐全,且在使用年限范围内,无腐蚀、损坏。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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