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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告

来源: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7-28 【字体:

根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70号)、《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建房函〔202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开发区范围内(米山园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党校、高平一中、智创城、国投集团机关、科兴集团机关)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享受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申请公租房),其他家庭仅享受实物配租(申请公租房)。

三、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房源共534套,其中:迎宾小区:5套;天怡小区:3套;耕读苑小区(米山):5套;祥和园小区(张庄):3套;华铭阳光府小区:12套;尚东美地小区:4套;浩翔君悦宸小区:22套;华府阳光城小区:49套;花溪美地小区:42套;浩翔君悦荟小区:115套;幸福家园小区:18套;金华新家园小区:46套;君汇四季城A区:120套;学府花园小区:50套;新景家园小区:40套。

四、申请时间

领表时间:2025年7月28日至8月8日(节假日除外)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领表地点:各办事处

交表截止时间:2025年8月15日18时前

五、申请条件

本通告所称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妇和未成婚子女、一对夫妇无子女、单亲带未婚子女(截至通告发布之日前,离婚须满一年以上)、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家庭。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户口(须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取得),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租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须在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范围内自行承租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7292元(不含)。

5.家庭财产低于37万元(不含)。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户口(须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取得),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7292元至46615元(不含)之间。

4.家庭财产低于46万元(不含)。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车辆价值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高平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1.具有我市范围内的居民户口(须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取得)。

2.在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及开发区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在我市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保险。

3.自毕业(复退)的次月起至通告发布之日前不满5年。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及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及开发区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无高平户籍的从业人员。

1.在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及开发区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在我市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保险。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及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

六、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高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二)户口材料。包括家庭户口本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

(四)家庭收入情况材料。

1.属城市低保家庭的,出具城市低保证,并提供上一年度低保发放流水明细。

2.其他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材料;无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人员,据实申报收入。

(五)家庭财产情况材料(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票及基金等)。

(六)家庭住房情况材料。

1.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购买协议等相关材料。

2.租住房屋的申请家庭须提供房屋租赁手续。

3.借住单位住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材料。

(七)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编制证或劳动合同手续、在我市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保险的缴纳凭证;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材料;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退伍证及毕业证书等材料。

(八)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九)其他材料。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有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除外)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七、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领表。《高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领取地点: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办事处领取。

2.我市市区27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外来务工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办事处领取。

3.开发区范围内的外来务工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南城办事处领取。

(二)填表并交表。申请人须如实填写《高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审核盖章后,上报至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填表后交至领表办事处。

(三)办事处审核并公示。各办事处审核资料后,对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将无异议的家庭名单连同申请审核表报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建局109室)。

(四)多部门审核并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等部门进行集中查询后,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查核实,并在高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住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单独住父母(子女)名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四)已获得征收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或获得征收货币补偿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在我市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不动产登记的。

(六)其他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九、轮候规则

(一)本次公租房申请实行轮候制度,经审核公示后符合租住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本次配租时未抽中房源的,一年内可以进行轮候。

(二)配租及轮候排序结合申请人类别、受理时间和优先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排序如下:

1.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复退军人;优抚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重大病患者;符合相关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福利院成年孤儿。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十、注意事项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申请公租房)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在选择申请保障方式一栏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保障方式。如果两种保障方式都符合可以同时选择,在审核通过后优先进行实物配租(申请公租房),若未抽到房源,可以享受租房货币补贴,但最终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选择租房货币补贴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支付房租的凭据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仅享受实物配租(申请公租房)。

(二)此次申请并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严禁违规申报。经技术比对和调查核实,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材料的,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申请、审核、公示程序结束后,具体配租流程详见公租房配租方案(随后将在高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五)咨询电话:0356—5297722


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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