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由来
2000年5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年11月20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进行了转发(转发文号:晋劳社医字〔2000〕264号);2002年11月,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晋市政办〔2002〕132号),开始在晋城市市直机关中实施,并成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中心(在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中心之外单设,编制为6人)进行经办。
但是截至目前晋城所辖各县(市、区)均未按上述政策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在2019年省审计厅开展的我市领导离任审计中,审计组发现这一问题并对我市提出了整改要求。
二、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本原则
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综合考虑了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平衡、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社会和谐 在出台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时,同时考虑完善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办法,且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不宜相差太大。同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办法。
(二)缴费标准适度可行 考虑我市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的人数规模,经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先按照平均工资0.5%进行筹资,以后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再予调整。
(三)稳步实施持续发展 目前,我市最急需的是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落地实施,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的提升再逐步提高。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12万元/年),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补助比例90%,补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内容。暂参照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范围执行,根据经办情况和筹资水平稳步提升。
(三)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5.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四、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管理,市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市医保中心的考核与监督;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资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五、其它事项
(一)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自行为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选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或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单位所需补助资金自行筹措。
(二)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中不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其他人员,单位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依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高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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