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2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求由教育局牵头,协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有关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治理责任分工、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全面开展治理工作。为落实好省领导指示精神,市教育局协商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明确了“先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再针对摸底排查结果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出台《高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施策、长效治理”的原则,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将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及《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晋城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市教字〔2017〕5号)等建设标准,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对已建成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或规划不足、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及地方配建标准,将配建幼儿园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如期移交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市教育局。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市教育局的,责成开发单位限期收回,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为移交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规范使用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市教育局后,应当由市教育局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未按规定移交市教育局的,要分类施策,根据普惠性资源的布局和供给状况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已通过划拨形式取得土地的,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已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的,可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做好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经费资助,做好扶持与动态监管工作。(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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