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依据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7〕55号)、《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以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经营模式为抓手,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资格认定基础上,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合理设置配置股权,创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运营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量化、管理、收益等作出明确指导。
(一)股权设置
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如何设置股权和股权种类,并详细讲解了什么是个人股、成员股、村龄股、贡献股。
股权设置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批准。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
个人股可以实行一人一股全额享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享受。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成员股、村龄股、贡献股、奖励股等股权种类。股权种类的设置、各类股权份额的配置要科学合理,鼓励各村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股权种类设置。
(二)股权量化
明确了股权量化资产范围和数额、人员范围、折股量化方式、工作流程等。
进行股权量化的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量化资产的数额是指经清产核资后的核实值。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人员的范围是各村已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量化方式不同,集体的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依据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只明确股份,不量化面积,成员只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数,享受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带来的运营收益。在开展股权量化工作时,需经过草拟方案、张榜公示、征求意见、表决、乡镇审核、公布方案、计算股权、入户确认、公布股权、备案等环节。
(三)股权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即在股权“量化到人、固化到户”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成员股份的流转,采取封闭运行的办法,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成员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成员股份的抵押担保应取得股权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四)股权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要坚持收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收益不分配,不得举债分配。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收益多时应适当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提取公积公益金、风险基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盈余的30%。公积公益金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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