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高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
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此文件由高平市水务局起草,按照程序征求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同意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运行维护服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2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发挥治污实效。
二、主要内容
《高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管理职责、运行维护、附则。
(一)总则
明确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坚持部门指导、属地管理、以用为本、建管并重原则,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由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共同承担。已由供水企业代收污水处理费用的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管理职责
建立以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行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由牵头建设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履行所建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应非正常运行设施的改造提升,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三)运行维护
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主管部门统一通过合法合规程序聘用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构进行运行维护。不同时期、不同建设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组织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等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构现场查验,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出水水质合格后,方可纳入统一运行维护范围。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间如与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键词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及农村商业用户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旅馆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等生产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
解读单位:高平市水务局
电 话:0356-524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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