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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构法定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1 【字体:
机构名称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电话0356-5242224
邮政编码048400传真号码0356-5221441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公地址高平市长平西街30号
电子邮箱gpsjmjbgs@163.com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监管、商务、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监管、商务、民营经济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资监管、民营经济发展趋势,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商务、民营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解决工业信息化领域、国资领域、商务领域、民营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三、制定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资领域、商务领域、民营经济领域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落实上级制定的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四、监测分析全市工业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国资领域、民营领域运行态势,进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和建议。负责经济运行中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开展重要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组织推进工业领域、商贸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工作。
  五、综合分析工业信息、商务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商务流通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环保工作。参与拟订全社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商务领域节能工作。
  六、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商贸领域经济技术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化产业园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七、拟定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负责培育发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全市新材料、原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工业、消费品和电子信息等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工作,承担医药药品储备管理职责,办理高平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事务。
  九、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负责建立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工作。
  十、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的组织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统筹推进全市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
  十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上市。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产权相关要素市场。
  十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六、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十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九、负责所属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一、拟定全市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二十二、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三、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管理机制,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牵头负责发展贸易服务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二十六、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与涉及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二十七、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十八、负责对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拟定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指导推动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等。
  二十九、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按规定承担境外投资管理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三十、负责全市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组织管理本市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负责地方口岸管理相关工作。

  三十一、管理我市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以我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三十二、拟定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有关办法措施;指导开发区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开发区建设;负责开发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初审和上报。
  三十三、对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实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规范企业行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及创新基地建设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承担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息化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请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创新基金项目。
  三十四、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环境的措施和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建议;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高平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和上级财政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向上级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有关资金项目。
  三十五、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及人力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外事、外经、外贸、外资引进、利用的有关工作;组织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十六、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组织的相关工作,扶持各类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三十七、提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研究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三十八、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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