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高平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对《高平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59号)要求,我局拟出了《高平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24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4月24日前送至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305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牛朝新
联系电话:13753611696
地址:高平市康乐东街政务服务中心
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高平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59号)要求,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报建图纸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征收,收取标准为工程总投资的2%。
二、征收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配套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征收工作统一纳入高平市“一费制”窗口办理。“一费制”窗口设在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高平市规划区范围的配套费核定工作。开发区负责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配套费核定工作。建制镇镇域规划范围内属于集体土地项目的配套费由建制镇政府负责核定工作;出让地项目的配套费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核定工作。
配套费征收时间:办理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审批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核验建设单位配套费缴纳情况,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应停止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三、征收标准
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59号)文规定执行,标准为小城市类别,具体如下:综合开发区内按I级地段25元/㎡;Ⅱ级地段20元/㎡;Ⅲ级地段10元/㎡征收。综合开发区外按I级地段50元/㎡;Ⅱ级地段40元/㎡;Ⅲ级地段15元/㎡征收。
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最低档(小城市类别)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20元/㎡执行。
四、市区规划区地段等级划分(附图)
Ⅰ级地段东至炎帝大道,西至太焦铁路,南至南内环,北至米赵铁路专线;
Ⅱ级地段:(1)东至长晋高速、西至长晋一级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北环路(一级地段除外);(2)高铁新区起步区;(3)米山镇区(开发区除外);(4)秦庄旧村、东山村片区。
Ⅲ级地段:市规划区范围内除I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的其它区域。
开发区行政区域等级划分(附图)
Ⅰ级地段:米山工业园B区,台湾产业园。
Ⅱ级地段:马村工业园A、B区、米山工业园A区、三甲工业园。
Ⅲ级地段: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除I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的其它区域。
五、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费征收整体工作进行监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接入正式水气热手续时,均需严格核验配套费缴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应停止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防洪、供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四)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六)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七、以下建设项目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二)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
(三)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
(四)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收建设项目。
八、开发区严格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全力攻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键节点改革大力提升建筑许可办理效率的十七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1〕18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1〕19号文件精神对相关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豁免。
九、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征收的范围,统一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支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十、本办法由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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