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专栏 >> 高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栏 >>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

高平市财政局对《高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13 【字体:

高平市财政局

对《高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出了《高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9月16日前送至高平市财政局高平市投资评审中心317室, 逾期不予处理,视同没有意见或建议。


  联 系 人:焦树英

  联系电话:0356-5241316

  地    址:长平西街48号


高平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高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结)算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统一出具项目工程预算、决(结)算及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评审报告。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书进行批复工程预算、调整项目预算额度、办理工程款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和确定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实施工程招投标、进行政府采购及签订工程有关合同。

社会专业机构是指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业务的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具有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具备相应的鉴定、管理、咨询、审计、评估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效率、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评审工作。

第七条  社会专业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审查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其它支出项目预算,对按规定需进行投资评审的,提前安排评审,并按评审结果列入部门预算;

(三)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五)依据财政投资项目审核结论书批复工程预、决(结)算评审报告;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做好工程预算评审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须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施工图预算须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规模、标准和概算额度内,凡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因客观原因及政府(建设单位)调整规划设计等所做的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规模、标准和概算额度的除外,同时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审手续;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提高标准,对确需发生的建设内容变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项目原设计审批部门或相关责任单位审批并报财政部门跟踪评审,方可进行相应调整;

(四)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将有关财务决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工程决算委托评审业务程序办理;

(五)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初审结论书,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  凡未进行工程预算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组织招标,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凡未进行工程决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款清算,原项目承建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   评审范围、内容、方式

第十一条  凡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改造、装饰、修缮等)都须进行投资评审。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它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审批文件的合法性;

(二)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五)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

(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包括项目工程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及财政专项支出情况评审,其中对重点工程项目可实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跟踪评审。   

四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审核受理并收集评审资料;

(二)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三)进入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

(五)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预算资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包括文本及初步设计图纸、概算);

(二)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以及有关设备、材料认价清单等;

(三)其它与施工图预算有关的资料(土地征用批复、拆迁补偿有关资料、项目预算安排指标、合同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决算资料主要包括:

(一)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预算批复文件;

(二)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

(三)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现场踏勘答疑资料;

(四)施工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书(其他费用、工程量清单计算书)财务凭证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拆迁补偿协议、设计变更及有关签证(施工现场核查单);

(六)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主要材料设备(特殊材料)采购明细及认价清单;

(七)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工程款结算有关资料;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清偿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和计算情况;决算与预算差异和原因分析情况;项目建设和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七条  对实行现场监督跟踪评审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隐蔽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变化,须经项目建设批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查确认填写“施工现场核查单”,作为工程预备费使用及工程竣工决(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报审的项目工程预算,自资料送达齐全之日起: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5个工作日完成;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工作日经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对疫情期间实施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时间在现行时限范围内压减30%以上。对因征拆补偿、管线拆改等导致评审资料提供不及时、影响评审进度的项目,将工程建设和征拆补偿、管线拆改分开评审、分步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建设单位上报审核资料齐全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工作日经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已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重复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以及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实行期间,如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以上地方法规调整或变动以及本管理办法调整、变动,期满,本办法自行失效。


本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