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用途、应用场景等信息。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授权使用,授权结果同步推送提供部门。

  (二)属于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用途、应用场景等信息。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将申请转至提供部门。已在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的,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属本部门履职范围内而未及时在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的,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发布并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提供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三)对于有条件共享但提供部门不予共享、使用部门因履职尽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