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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6-07-29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6〕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推进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国办发〔2025〕28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较大、一般等级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整改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

(一)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跨行政区域、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自然灾害,可按程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提级调查评估,或者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

第二章 调查评估启动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在调查评估工作启动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干旱、凌汛、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干旱、凌汛、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干旱、凌汛、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一般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三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九条 实施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织实施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指定。

调查评估组一般内设综合协调组、技术调查评估组、灾情损失评估组、灾害应对评估组。根据灾害种类、涉及领域和调查评估工作需要,抽调相关单位参加调查评估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制定、综合协调、责任认定、舆情处置、档案管理和调查评估报告的汇总报批等。

(二)技术调查评估组。负责对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发生原因、灾害类型进行调查评估和性质认定,分析灾情及灾害全过程问题,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提交灾害过程调查评估技术支撑和基础情况报告。

(三)灾情损失评估组。负责灾情损失统计评估和影响分析,提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建议,提交灾情损失评估报告。

(四)灾害应对评估组。负责灾害预警处置、应急救援救助、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提出结论性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提交灾害应对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调查评估工作需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为调查评估组提供工作支撑:

(一)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牵头组织灾害应对评估、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灾害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调查评估组查明灾害过程中是否涉嫌犯罪,依法处理调查评估组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

(三)气象部门协助评估气象条件;

(四)水利(水文)部门协助评估水文情况;

(五)卫生健康部门协助评估人员伤亡、救治情况以及灾害对健康风险的影响;

(六)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为调查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成因分析进行支撑保障;

(七)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评估灾害现场救援情况;

(八)其他单位根据调查评估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保障调查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等,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参与调查评估工作的人员与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和报告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配合和保障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四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按照方案制定、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一)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二)汇总受灾地区灾害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的监测和统计数据;收集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工作总结等;整理灾前风险识别、设防标准、工程建设、预警发布等相关信息。

(三)赴受灾区域实地勘查,查明灾害发生经过;核实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收集现场证据(如建筑倒塌原因、工程质量问题等);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涉及人为责任或制度漏洞的情形。

(四)分析灾害成因、演化过程及影响机制;评估灾害防治体系、应急准备、响应处置的实际效果;综合判断不可抗力因素与人为过错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必要时通过技术鉴定、遥感监测、模拟推演、多元信息融合等手段支持分析。

(五)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经过、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名。

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与调查评估报告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组织实施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

调查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档案,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归档。

第五章 报告批准和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调查评估报告由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应当向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涉灾部门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涉灾部门在收到调查评估报告后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调查评估牵头单位。

第二十五条 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印发后一年内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属地负责、同级负担的原则,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做好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其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做好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的受灾面积参考本办法开展调查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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